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强化资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告》要求,我局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别随机抽选多家(详细名单见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检查组成员
第一检查组(负责房地产企业监督检查)
组长:李小乐
成员:魏林、曾铀、余辉琼、徐琪
联系人:曾铀
第二检查组(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组长:廖廷建
成员:陈俊、曹蜀、庄磊、张玮
联系人:庄磊
第三检查组(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组长:范琳
成员:郭翠英、张鹏飞、李姗姗、廖东
联系人:廖东
第四检查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组长:向军
成员:彭亚波、吴琨、袁建梅、许华
联系人:吴琨
三、检查内容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抽查比例按不低于“双随机”抽查规定执行。检查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13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0届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市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含二手房交易)的企业,抽查比例按不低于“双随机”抽查规定执行。检查内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市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企业,抽查比例按不低于“双随机”抽查规定执行。检查内容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注册房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抽查比例按不低于“双随机”抽查规定执行。检查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第13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四、检查程序
(一)自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10日)。
受检企业须秉承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本通知所列法律、法规内容对照历年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受检企业应准备相关资料并根据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二)检查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1日)。
由各检查组组长带队,根据《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到企业经营场所对受检企业的资料内容、经营业务、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查处和记录。受检方需对检查结果当场签章(签字)确认。
五、结果运用
(一)责令整改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于2022年11月5日前对企业进行反馈。
(二)问题处理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不良行为按照我局关于企业信用积分管理规定扣减信用积分。
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欺瞒检查的企业,直接扣减信用积分20分、企业信用等级降级、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列入每年重点检查对象。
(三)违法处置
被认定具有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直接扣减信用积分40分、企业信用等级降级,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移送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处理。
(四)结果公布
本次监督检查结束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最终结果在我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相关要求
(一)各受检企业需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公司员工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迅速开展自查自纠,仔细准备受检材料。
(二)各受检企业应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采取不避讳、不隐瞒的态度,正视自身问题、立行立改,积极配合我局完成整改。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9日
(联系人:李小乐,联系电话:0833-2109077。)